3月16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》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该办法旨在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,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。
六大评级模块,权重各有侧重
《办法》设置公司治理、资管能力、风险管理、信息披露、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,分别赋予10%、25%、25%、15%、15%和10%的分值权重,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、扣分项、级别调整因素,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。
评级程序包括机构自评估、初评、审核、结果反馈等环节。评级结束后,若监管部门发现未掌握的重大情况,或理财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,可对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。
评级结果分1至6级和S级,明确分类监管措施
《办法》明确,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和S级,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,需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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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、风险状况较好,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,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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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,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,采取必要纠正措施,控制增量风险,压降存量风险,防范风险扩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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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,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,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,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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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,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。
推动行业转型发展,提升投研与风控能力
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截至2025年12月末,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.7万亿元,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的92%。经过六年多发展,理财公司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,但部分机构仍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、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、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、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。
负责人指出,《办法》的出台十分必要:一是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,督促理财公司树立审慎稳健经营理念;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型发展,推动理财公司对标行业先进,增强内生发展动力;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,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。
金融监管总局表示,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,抓好《办法》贯彻落实,不断提升理财公司监管质效,推动行业稳健规范发展,更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



